《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31日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