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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证上岗,企业个人双双被罚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11-06 14:06:20访问量:字体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常见的特种作业有: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聚焦“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

相关法律规定与处罚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2日,市应急管理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绿色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cx.mem.gov.cn)查询到相关信息,此人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同年8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王某某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线索不足,无法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别让“持假证上岗”成为安全生产中的地雷

“持假证上岗”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无证上岗或者持假证上岗,导致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不仅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无视,更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

对此,我局紧扣年度执法工作重点,树立“零事故”理念和目标,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等四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三类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持证上岗,对于无证或持假证上岗人员一律实行“零容忍”,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再次提醒用工企业招聘特种作业员工时,一定要花几分钟时间网上查一查证件的真伪,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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