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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残联发布时间:2022-06-28 15:55:42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苏残发[2017]7号)、《残疾人证跨省通办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残疾人证新办

()申请人条件

言语障碍者,满3周岁才可申请;       

精神障碍者,满2周岁才可申请;

因病致残者,原则上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申请。

()申请时间

全年工作日。

()申请残疾评定的相关医学材料

1.视力类。出具一年以内三级及以上医院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视野检查报告、矫正视力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肢体类。出具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结论、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因病致残的,需提供申请评残类别所需的满一年以上的病例资料(包括康复期间的病历);如因突发事故造成不可逆状态的则提供最新状况病历(例如:截肢等)。

3.听力类。出具一年以内三级及以上医院脑干诱发电位检查、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言语类。出具有言语方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精神、智力类。出具市第四人民医院、苏州广济医院等专科医院开出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监护人携带以下资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区镇(街道)残联进行申请。(也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上传以下资料,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1)张家港市有效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提供);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跨省通办的提供2张);

(4)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5)申请残疾评定的相关医学材料;

(6)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2.受理。社区()及区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将基本信息录入中残联系统。

3.评定。申请人按通知的评定时间到指定的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对于行动极其不便的肢体评定对象,市残联安排医生上门评定(参见张残发[2021]40号文件相关规定)。

4.公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镇(街道)残联将评定及公示结果录入中残联系统。(跨省通办的相关材料流转至户籍地残联;同时申请人接到居住地残联通知后,在三日内将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自行邮寄至户籍地残联,用于制证)。

5.审批、制证、发放。

户籍地残联审核相关资料并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逐级下发至申请人(跨省通办的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二、残疾人证换领

()到期换证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九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

申请人或监护人可携带张家港市有效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1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区镇(街道)残联进行申请。(也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上传相关材料申请)

社区()及区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审核相关证件后,在中残联系统操作到期换证,上传证件(跨省通办的由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在三日内将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自行邮寄至户籍地残联,用于制证)。

户籍地残联审核相关资料并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逐级下发至申请人(跨省通办的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残疾证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将在中残联系统中将该人员标注为冻结状态。冻结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换证手续的,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残损换新

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需更换的,提交材料及办理流程同到期换证。

()资料更新换证

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提交材料及办理流程同到期换证。

三、残疾人证迁移

()申请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申请人或监护人携带以下资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区镇(街道)残联进行申请。(也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上传以下资料申请)

1.张家港市有效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提供);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证原件;

4.提供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受理

1.居住地残联工作人员进行受理,中残联系统操作迁移。

2.迁入地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通过中残联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残联将相关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迁入地残联。迁入地残联审核。所有原始评残档案由原户籍地残联保管。

3.居住地残联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在三日内将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自行邮寄至迁入地残联。

()审批、制证、发放

迁入地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逐级下发至申请人(跨省通办的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中残联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遗失补办

()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携带以下资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区镇(街道)残联进行申请。(也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上传以下资料申请)

1.张家港市有效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提供);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受理

1.社区()及区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在中残联系统操作挂失。

2.跨省通办的由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在三日内将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自行邮寄至户籍地残联,用于制证。

()审批、制证、发放

户籍地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逐级下发至申请人(跨省通办的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五、残疾人证复(重)评

()主动复(重)评

1.申请人对初次评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初次评定结论的60日内,可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复(重)评,提交《残疾复(重)评申请表》(附件1)。

2.持证满1年,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递交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同时,申请重新评定(残疾人证新办流程操作)。

3.申请人对本市复(重)评结论有异议的,收到复(重)评结论60日内,可向市残联申请赴苏州残联重(终)评,并按要求提供重(终)评需要的相关资料,经苏州残联审核通过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重(终)评。

()强制复(重)评

1.对公示期间或持证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情况出现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评定的。

2.跨省通办到期换证、残疾人证迁移等业务中,中残联系统显示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者非目测评定核发,但目前实际残疾状况明显与残疾类别、等级不一致的情形。

对于强制复(重)评的,由区镇(街道)残联向申请人下达复(重)评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或监护人须在指定日期前携带指定材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办理复(重)评手续。

对于连续两次接到复(重)评通知书后仍未去办理复(重)评手续且未按规定参加复(重)评的对象,市残联将按照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流程,对此残疾证作出冻结处理,冻结1年还未参加复评的,将给予注销处理。

六、残疾人证注销

申请人可携带张家港市有效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1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区镇(街道)残联进行申请。(也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提交申请)

1.自愿申请注销。持证残疾人本人或者合法监护人主观上有强烈注销残疾证意愿(非功能康复),申请人本人或者合法监护人持残疾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市残联主动提出书面申请。17周岁以下及智力精神或者意识不清者申请注销时,书面申请上需要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附件3)

2.功能康复注销。持证残疾人通过康复训练,经残疾评定确定身体功能(含精神)已恢复正常,需注销原残疾证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医学证明材料(附件3)

3.死亡注销。代理人(或监护人)或者村社区出具持证残疾人的死亡证明,由区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残联系统注销申请,并上传相关凭证,户籍地残联审核通过后即可给予注销。

冻结期满一年,市残联可注销其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注销后,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七、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残疾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受理条件及办理流程同残疾人证新办。

八、办理时限

区镇(街道)残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残疾评定相关注意事项。收到残疾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并录入中残联系统。市残联收到区镇(街道)残联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发放。

申请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限上有特殊要求的,市残联和区镇(街道)残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特事特办,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供人性化、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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